保险合同纠纷调解申请流程

保险合同纠纷调解申请流程

一、受理案件类型

保险公司与保险消费者之间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包括争议当事人申请的,四川保监局、12378热线或其他相关机构转办的,接受人民法院诉前委派调解、诉中委托调解或邀请参加人民法院组织调解的案件。

二、受理条件

我们受理的保险合同纠纷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争议所涉保险公司是本会会员单位;

(二)争议双方中保险消费者一方须为保险个人消费者;

(三)争议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

(四)争议属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适宜快速处理的;

(五)争议发生1年以内的;

(六)未经人民法院裁判、仲裁机构裁决或委员会调解的;

(七)保险金额不高于65万元。

三、调解的申请

您在向我们正式申请调解时须向我们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1、《保险合同争议调解申请书》(一式4份),其中应当写明:您以及被申请方的名称(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申请的要求、事实与理由;

2、您所依据的证据材料;

3、调解所要求的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四、受理前协商

我们收到调解申请后会立即与您和保险公司联系。若您与保险公司事前并未协商或已经协商但仍愿意再次协商的,我们会立即向所涉保险公司发出协商建议函,要求该公司与您再次协商,力争双方自行和解;若您与保险公司事前已经协商且不愿意再次协商的,则我们直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五、调解的受理

对进行受理前协商的案件,我们会在争议双方再次协商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进行受理前协商的案件,我们会在收齐《保险合同争议调解申请书》等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如决定受理的,我们将及时制作《保险合同争议调解受理通知书》送达您以及被申请方;决定不予受理的,我们会及时书面告知您并向您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我们接到您的调解申请后,经审核发现申请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将会要求您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您放弃申请。

六、调解双方的义务

您及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下列义务:

1、如实陈述争议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2、遵守调解规则;

3、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4、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七、调解的时间期限

1、调解员将自受理争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确定调解时间、地点并通知您以及对方当事人。

2、调解工作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调解完毕,经争议各方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3、调解员在双方协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协议各方共同签字后生效。

八、调解协议的执行

您与另一方当事人签署生效的调解协议,双方应当遵照执行,还可以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若您在签署调解协议书后有异议的,可以继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保险公司在签署调解协议书之后应当履行协议。

九、调解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终止:

1、您向调委会书面表示不接受继续调解的;

2、调解期限届满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3、双方存在严重和关键的意见分歧,调解员确定无法调解的;

4、您在调解进行期间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

5、通过调解员对争议事项的最新了解,确认该争议不符合我们受理保险合同争议条件的。

决定终止调解后,我们会及时告知您及另一方当事人,并不再受理任何一方就该同一争议事项的调解申请。

十、调解过程中,您及另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向社会公开披露调解争议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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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申请书.docx

授权委托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