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调解申请流程保险合同纠纷调解申请流程 一、受理案件类型 保险公司与保险消费者之间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包括争议当事人申请的,四川保监局、12378热线或其他相关机构转办的,接受人民法院诉前委派调解、诉中委托调解或邀请参加人民法院组织调解的案件。 二、受理条件 我们受理的保险合同纠纷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争议所涉保险公司是本会会员单位; (二)争议双方中保险消费者一方须为保险个人消费者; (三)争议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 (四)争议属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适宜快速处理的; (五)争议发生1年以内的; (六)未经人民法院裁判、仲裁机构裁决或委员会调解的; (七)保险金额不高于65万元。 三、调解的申请 您在向我们正式申请调解时须向我们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1、《保险合同争议调解申请书》(一式4份),其中应当写明:您以及被申请方的名称(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申请的要求、事实与理由; 2、您所依据的证据材料; 3、调解所要求的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四、受理前协商 我们收到调解申请后会立即与您和保险公司联系。若您与保险公司事前并未协商或已经协商但仍愿意再次协商的,我们会立即向所涉保险公司发出协商建议函,要求该公司与您再次协商,力争双方自行和解;若您与保险公司事前已经协商且不愿意再次协商的,则我们直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五、调解的受理 对进行受理前协商的案件,我们会在争议双方再次协商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进行受理前协商的案件,我们会在收齐《保险合同争议调解申请书》等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如决定受理的,我们将及时制作《保险合同争议调解受理通知书》送达您以及被申请方;决定不予受理的,我们会及时书面告知您并向您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我们接到您的调解申请后,经审核发现申请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将会要求您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您放弃申请。 六、调解双方的义务 您及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下列义务: 1、如实陈述争议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2、遵守调解规则; 3、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4、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七、调解的时间期限 1、调解员将自受理争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确定调解时间、地点并通知您以及对方当事人。 2、调解工作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调解完毕,经争议各方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3、调解员在双方协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协议各方共同签字后生效。 八、调解协议的执行 您与另一方当事人签署生效的调解协议,双方应当遵照执行,还可以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若您在签署调解协议书后有异议的,可以继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保险公司在签署调解协议书之后应当履行协议。 九、调解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终止: 1、您向调委会书面表示不接受继续调解的; 2、调解期限届满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3、双方存在严重和关键的意见分歧,调解员确定无法调解的; 4、您在调解进行期间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 5、通过调解员对争议事项的最新了解,确认该争议不符合我们受理保险合同争议条件的。 决定终止调解后,我们会及时告知您及另一方当事人,并不再受理任何一方就该同一争议事项的调解申请。 十、调解过程中,您及另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向社会公开披露调解争议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