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纠纷调解申请流程金融纠纷调解申请流程 一、调解范围 乐山市范围内银行、保险机构因金融业务或服务与自然人、单位客户产生适宜人民调解化解的金融纠纷。 二、受理条件 受理的金融纠纷须符合以下条件: 1.被申请方为注册地在乐山市辖区的银行保险机构; 2.纠纷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3.未经人民法院裁判、仲裁机构仲裁; 4.当事人双方均同意调解,并有调解意愿。 三、除外情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受理范围: 1.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管辖处理的; 2.涉嫌违法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 3.已由行政机关作出生效处理决定的; 4.其他不符合人民调解受理条件的情形。 四、调解的申请 当事人可通过网上下载、信函或上门索取《金融纠纷调解申请书》,填写完毕后连同相关申请材料一同提交中心;也可通过电话提交申请诉求。 五、调解申请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金融纠纷调解申请书》,其中应当写明:各方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事件经过、具体诉求及理由; 3.申请方所依据的证据材料; 4.调解所要求的其他应当写明的事项。 六、受理审查 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当事人。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要求,逾期未补正视为撤回申请。 七、调解员的确定 一般案件或一般疑难案件,原则上由中心指定1名调解员单独调解。 涉及申请金额较大或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重特大疑难案件,原则上采取合议制,由2名调解员进行调解,并指定1名首席调解员。 调解员确定后,应将调解员名单告知争议各方。 八、回避制度 申请人认为调解员具有可能影响调解公正进行的情形的,可以在收到调解员确定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申请的形式向中心提出回避申请,是否回避由金调委主任裁定。一方不服裁定的,视为拒绝调解。 九、调解时间、地点 调解员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确定调解时间、地点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调解原则上在中心办公地点进行。如争议各方另有约定或一方有其他要求,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亦可以在其他地点进行。 十、调解的期限 调解组织应在自身工作规则中明确调解案件的办理时限,不宜久调不决。事实争议不大、权利义务关系明确、金额较小的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调解案件,原则上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完成调解,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延长15日。复杂疑难案件原则上应当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延长30日。 十一、开展调解 调解员主持调解应当向双方当事人说明市金调委的职责、人民调解的性质、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区别;说明各方当事人在调解中的权利义务。 调解员通过当事各方的相关材料研究案情,对当事人双方分别进行询问,与当事人双方协商,听取双方意见,依据案情、有关证据提出调解初步意见,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框架依法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员应当制作调解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十二、调解协议 中心应当在双方协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协议各方共同签字后生效。 调解协议书一式3份,争议双方各执1份,中心存档1份。 十三、协议履行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可自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中心于调解协议书正式签署后30个工作日内,对争议双方反馈的执行问题进行跟进和协调,确保执行到位。 涉案银行、保险机构在签署调解协议书之后应当履行其承诺。因未履行调解协议,致使消费者向中心投诉,中心将《限期履行函》发至涉案银行、保险机构,相关机构自收到《限期履行函》之日起7日内将处理结果回复中心。 调解争议实行个案处理的原则,不适用类推扩展其他纠纷。 十四、调解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有权决定终止调解: 1.当事人一方向调解员书面表示不接受继续调解的或拒不参加调解的; 2.调解期限届满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申请或同意延期的除外); 3.双方存在严重和关键的意见分歧,调解员认为无法调解的; 4.消费者一方在调解进行期间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 5.通过调解员对纠纷事项的最新了解,确认该纠纷不符合市金调委会受理条件的。 决定终止调解后,调解员应立即告知各方当事人,并出具《调解终止书》中心不再受理任何一方就该同一事项的调解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