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和“人伤黄牛”说不
栏目:保险常识 发布时间:2021-03-16
所谓“人伤黄牛”,是指活跃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非法代理案件的个人或团队。通过收取高额代理费甚至用少量资金买断赔付,然后通过造假等手段向侵权人“狮子大开口”索赔,然后将大部分赔偿金纳入私囊。其行为风险小,收益大,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消费者如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害,应当及时向交警和保险公司报案,由交警和保险公司人伤跟踪人员协助处理案件,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切勿听信不法分子花言巧语,避免上当受骗权益受损,甚至沦为他人的犯罪工具。套路一:低价“买断”事故,取得代理权。“人伤黄牛”安插的“眼线”能在第一时间获得人伤事故消息,并想方设法阻止与保险公司联系,与伤者达成协议,低价“买断”事故,牟取赔偿金差价。套路二:篡改病史,夸大伤残等级。在伤残鉴定上做文章是“人伤黄牛”获利的主要方式,通过篡改医疗记录、伪造病例,将小伤改成大伤,无残评为伤残,低残评为高残,牟取巨额赔款。总体来说,人伤黄牛”的套路就是压低伤者预期、虚高保险赔偿,进而从中谋取高额不法利益。那么“人伤黄牛”有哪些危害呢?一、侵占伤者合法权益,伤天害理。伤者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人伤黄牛”为牟取巨额非法利益,利用伤者的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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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人伤黄牛”,是指活跃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非法代理案件的个人或团队。通过收取高额代理费甚至用少量资金买断赔付,然后通过造假等手段向侵权人“狮子大开口”索赔,然后将大部分赔偿金纳入私囊。其行为风险小,收益大,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消费者如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害,应当及时向交警和保险公司报案,由交警和保险公司人伤跟踪人员协助处理案件,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切勿听信不法分子花言巧语,避免上当受骗权益受损,甚至沦为他人的犯罪工具。

套路一:低价“买断”事故,取得代理权。

“人伤黄牛”安插的“眼线”能在第一时间获得人伤事故消息,并想方设法阻止与保险公司联系,与伤者达成协议,低价“买断”事故,牟取赔偿金差价。

套路二:篡改病史,夸大伤残等级。

在伤残鉴定上做文章是“人伤黄牛”获利的主要方式,通过篡改医疗记录、伪造病例,将小伤改成大伤,无残评为伤残,低残评为高残,牟取巨额赔款。

总体来说,人伤黄牛”的套路就是压低伤者预期、虚高保险赔偿,进而从中谋取高额不法利益。

那么“人伤黄牛”有哪些危害呢?
一、侵占伤者合法权益,伤天害理。
伤者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人伤黄牛”为牟取巨额非法利益,利用伤者的身体伤残造假牟利,对伤者造成二次伤害扰乱金融保险秩序。他们通过阻止保险公司与伤者联系,取得造假索赔材料后,直接向法院起诉主张高额赔偿,让保险公司无法向客户提供正常理赔服务.
二、腐蚀拉拢相关人员,干扰正常理赔流程。
“人伤黄牛”用不法手段在事故处理、理赔查勘、急救运送、医院救治、伤残鉴定、法院起诉各个环节安插了眼线,不少人沦为“人伤黄牛”谋取不法利益的工具,造成被保险人无法按照正常理赔流程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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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伤黄牛”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案例:

  2016年2月22日,被告人肖某某被刘某驾驶的轿车撞伤,在乐山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后便委托被告人张某代理其向刘某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二人约定理赔成功后,张某收取肖某某保险理赔总额10%代理费,并预收了5000元代理费。2016年6月22日,经四川某司法鉴定所鉴定,肖某某胸部损伤、上下肢、右下肢功能部分丧失,伤残等级均被鉴定为十级。张某为多获取劳务费,提出以重新鉴定提高肖某某伤残等级,并将该想法告知肖某某,肖某某为多获取赔偿款,对此予以了认可,并另行支付了张某3000元活动费。张某通过虚构、更换肖某某的相关病历、CT报告单,并将上述虚假材料提交给四川XX司法鉴定所要求重新鉴定,四川XX司法鉴定所据此鉴定肖某某胸部损伤、左上肢、右下肢功能部分丧失,伤残等级分别鉴定为八级、十级、十级。2016年9月12日,肖某某依据此鉴定意见,从保险公司获取了235488.94元赔偿款,次日支付张某余下代理费18200元。2016年10月8日,保险公司在审查时发现案件疑点后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调查发现上述犯罪事实,并于2016年11月11日,再次委托司法鉴定所鉴定,肖某某胸部损伤、右下肢损伤均为十级伤残。故肖某某从保险公司多获取了127216.88元赔偿款。案发后肖某某、张某分别向该保险公司退还了117276.88元和10000元。

一、被告人张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被告人肖某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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